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招牌中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标准地名字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