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以保护利用:(一)严格限制更名;(二)运用挂牌、立碑等形式宣传相关历史文化;(三)周边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时,合理派生使用;(四)已经销名或者消失不用的,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或者迁移时视情形恢复使用;(五)其他保护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