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分级分类编制同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对地名依法实施保护利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名可以列入地名保护名录: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民间传说等相关,具有纪念意义;

(三)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地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