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或者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不按规定书写、拼写地名,违反地名标志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涉及门楼号牌的向公安机关举报。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