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建设用地、商品房销售许可、不动产登记及门楼号牌手续,涉及地名的,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广告和招牌中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当按照批准文件使用标准地名,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字词。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保持一致,并在广告版面显著位置标明有关建筑物、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地名批准文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