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历史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地名,经民政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视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