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历史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地名,经民政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视为标准地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