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标准地名的用字,应当以国家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统一规范。未收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但历史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地名用字,可以继续沿用,但不再派生命名。标准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交通、旅游等公共服务标志使用标准地名的外文标注时,应当采用规范化的外文翻译。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