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民政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信息,同时抄告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邮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因地名命名、更名、销名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照的地名信息需要作相应变更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出具相关地名证明、办理相关门楼号证明或者换发证照等服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