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登记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