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