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对在田间、场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道路上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检查、违法违章行为的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由省农机监理机构监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