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财政应当依法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并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