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