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业主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