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或者所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