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等灾害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