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