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

(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