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