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进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