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