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六章 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四十条有效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没有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清真伙食补助费。清真饮食服务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由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管理人员。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