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没有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清真伙食补助费。

清真饮食服务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由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管理人员。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