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报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