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