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对于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

对有特殊困难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学杂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