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五章 培养散居少数民族人才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各级国家机关在录用、选拔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选拔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必要时,可以划出专项指标,放宽录用、选拔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