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第三十二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对长期在民族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及其他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应当给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