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城镇一个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社区范围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可以建立民族街。

民族街的建立,由该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