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鼓励公众在信息化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