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