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工作绩效评估和经费保障的重要依据。具体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