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引导和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