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