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第二十二条有效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