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