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