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农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的免疫管理、检疫;

(二)负责犬只养殖场防疫条件检查;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