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街面流动售犬、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二)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的捕捉及送交工作;(三)查处违法携犬出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