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二)建立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四)负责送交、没收、扣押、收容犬只等收养管理及处置工作;

(五)管理犬只收容场所;

(六)依法受理涉犬治安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