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二)建立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四)负责送交、没收、扣押、收容犬只等收养管理及处置工作;(五)管理犬只收容场所;(六)依法受理涉犬治安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