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规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疫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