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本规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疫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