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逾期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