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未经登记、年检、免疫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