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违法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