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养犬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诊疗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录入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