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具体品种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