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规范养犬的知识;(三)在本市有固定的独户居住住所。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二)有安全防护设施;(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