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劝导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