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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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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