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