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公示流转方案,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前,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其他出资、合作条件。依法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的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的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流转林地林木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共有林地林木权属的,应征得共有权利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